(3)资本监管的要点

    ①有效资本监管的起点是商业银行自身严格的资本约束。
    ②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完整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包括五个方面: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健全的资本评估
    风险的全面评估
    完善的检测和报告系统
    健全的内部控制检查
    ③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情况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个案要求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④监管部门对资本不足银行的纠正措施包括三类:
    对商业银行股东实施的纠正措施
    对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
    对商业银行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⑤商业银行董事会直接负责资本充足率的披露,没设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同时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要经过董事会或者是行长的批准。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主要包括
    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
    并表范围
    资本规模
    资本充足率水平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3.监督检查
    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1)非现场监管
    程序包括7个步骤: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后续监管。
    (2)现场检查
    是指监管当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管人员到被监管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金融机构的帐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进行。
重要作用:
    发现和识别风险
    保护和促进作用
    反馈和建议作用
    评价和指导作用
    程序包括5个步骤:现场检查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处理阶段、检查档案整理。
    知识要点: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

    (3)风险处置纠正
    风险纠正: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建议性或参考性,另一类是带有一定强制性或监控性的措施。
    风险救助:针对有问题的银行采取救助性措施
    市场退出:分为法人机构整体退出和分支机构退出两大类,退出方式可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

    4.风险评级
    风险管理评级是对银行风险管理系统,即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政策、程序、技术等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定级的过程。它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通过综合评级,系统的分析、识别银行存在的风险,实现对银行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以此促进银行健康稳健的发展。
    进行风险评级的意义:
    提高金融监管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
    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
    风险评级的原则:全面性、系统性、持续性、审慎性
    风险评级的程序:收集评级信息、分析评级信息、得出评级结果、制定监管措施、整理评级档案。
    风险评级的主要方法
    ①camels评级
    也称骆驼评级,该体系包括: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s)、流动性(liquidity)、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综合评级是在汇总camels五大要素评级结果基础上得出的,评级结果用1~5级表示,数字越大表明级别越低和监管关注程度越高。(教材301页
    ②其他方法
    roca评级法(主要针对外资银行—分行:外资行的分行和代理行不是独立的法人):即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操作调控(operational 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sosa评级法(strength of support assessment,母系支持度评估),这个是指对外国银行进行有效经营和背景支持的评估。

    8.1.3银行监管的规则

    1.银行监管法规体系: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并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是法律框架的最基本组成部分。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各种有关活动的法律规范。规章是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引”形式的监管文件不具有强制力,而是对监管部门所推介的良好经验和最佳实践的概括总结,并通过审慎监管要求的形式加以推广。
    法律体系构成:当前银行监管领域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等,这些法律构成银行监管部门依法行使银行监管职能的基础。此外,《物权法》、《信托法》、《票据法》、《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也从不同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提出基本法律要求。

  2.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于2006年重新修订。《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银行监管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要求或规范做法。

    8.2市场约束

    学习目的

    ◆了解市场约束机制和各市场参与方的作用,以及信息披露的国际最佳实践和我国信息披露的要求
    ◆了解外部审计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其对完善市场的约束机制、提高银行监管质量和效率的作用

    8.2.1 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

    1.市场约束机制及各参与方的作用

    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监管部门是市场约束的核心。银行资本充足率是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在有效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依靠包括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驱动,是这些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判断,在必要时采取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理行动,如卖出股票、转移存款等,达到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的目的。
    2)市场约束参与方及其作用
    ①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市场约束的核心,其作用在于: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实施惩戒,即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导其他市场参与者改进做法,强化监督;四是建立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约束机制最终发挥作用。
    ②公众存款人。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
    ③股东。拥有银行经营的决策权、投票权、转让股份等权利,行使权利给经营者压力。
    ④其他债权人。通过债券的购买和赎回。
    ⑤外部中介机构。客观评级。
    ⑥其他参与方。银行业协会等。

    2.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概述

    银行的信息披露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部分公司治理情况和部分风险管理情况构成。
    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等同。会计准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范围更加宽泛,其宗旨是从中立的立场出发,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价值的信息;而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是从审慎的立场出发,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的风险信息,其中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是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2)信息披露的要求

    ①银行业机构必须建立一套披露制度和政策。
    ②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相关性。
    ③必须保持合理的频度。《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信息披露应该每半年进行一次。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是每年披露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等定性信息披露;二是国际活跃银行和其他大银行(及其主要分支机构)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成分等信息,有关风险暴露或项目变化较快,银行也要按季度披露这些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要求,二是质量要求。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要求一般应遵循六条准则(《增强银行透明度》,巴塞尔委员会):
    ①银行应对各项业务和应并表机构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并表披露。
    ②披露的信息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③要使用者尽早获得有关数据。
    ④披露的信息要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
    ⑤要保证银行自身历史数据的可比性,以及与其他机构数据的可比性,并符合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要求。
    ⑥披露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项要充分、完整。
    在进行项目披露时,某些项目若为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银行可以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信息披露,并解释某些项目未对外信息披露的事实和原因。

    (3)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管理
    中国银监会于2002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强调:
    ①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商业银行董事会、行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③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主要经营场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及时查阅。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掌握,教材313页
    ①财务会计报告;②风险管理状况;③公司治理信息;④年度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应与银行经营特点相适应,原则是:侧重披露总量指标,谨慎披露结构指标,暂不披露机密指标。
而具体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可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确定。

    8.2.2外部审计


    1.外部审计的内容
    主要包括审计目的和有关法律赋予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2.外部审计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1)外部审计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信息披露对外部审计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3.外部审计与监督检查的关系
    (1)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侧重点不同。银行监管侧重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分析和评价;外部审计侧重于财务报表审计,关注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方式、内容、目标存在共性。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都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都将审查银行会计信息、管理信息以及相关记录,促进和保障银行经营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合规,并将其作为基本目标之一。
    (3)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辅相成。
    (4)外部审计和监管意见共同成为市场主体关注、评价、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