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总则

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3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4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 监督管理

6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 法律责任

考试大纲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重点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主要知识点。

考情分析:

就往年考试情况来说,本节内容在近年考试当中出现频率不高。往年考点较为分散,大都集中于对各生产参与单位提出的相关安全责任要求及应急救援要求等考试大纲重点范围部分,望考生对此多加关注。

10.1 总则-条例宗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10.1 总则-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0.1 总则-管理方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0.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 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0.3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0.4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责。

2.不得挪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3.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4.实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6.安全作业交底

7.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作业和生活区域设置和管理

9.周边安全和环境保护

10.作业人员防护

11.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12.安全教育培训

13.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5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0.6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0.7  法律责任

1.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5.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6项)

6.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