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大纲要点: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注意: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重点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不是传达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自己名义自己担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重点
1.委托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产生
2.法定代理
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诉讼中,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真题: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 )
a.招标代理 b.采购代理
c.诉讼代理 d.指定代理
解析:代理种类:委托、指定、法定。 委托采用意定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期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委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由本代理的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否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然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归本人承担,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四、不当或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理解分析难点
(一)委托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