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例题

【例题】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的签订和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10真)

a、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

b、中标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c、中标合同备案后方可产生合同效力

d、中标合同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

e、订立中标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参考答案】bde

知识点一、签订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性原则

知识点二、签订合同的要求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基本要求签订,除此之外还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的有关特殊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法律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2)订立合同的内容要求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所有的合同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有体现:一部分合同内容是确定的,不容投标人变更的,如技术要求等,否则就构成重大偏差;另一部分是要求投标人明确的,如报价。投标文件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因此,如果出现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也没有要求投标文件明确,则责任应当由招标人承担

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订立合同的时间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当尽快订立合同。这是招标人提高采购效率、投标人降低成本的基本要求。如果订立合同的时间拖得太长,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也会使投标报价时的竞争失去意义。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仍然要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书面报告的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都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招标、货物招标的书面报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规定,施工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范围;

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⑤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②投标人情况;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④开标情况;

评标标准和方法

⑥废标情况;

⑦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⑧中标结果;

⑨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⑩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规定,货物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⑤中标结果。

2)合同备案制度

2)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还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有些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应当进行备案,这些备案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知识点三、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招标人为保证合同履行提供相应履约担保的,其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等具体要求应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是履约担保,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担保。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在招标项目中,中标人对项目进行分包是正常的,但中标人对项目分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且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法律禁止的是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就是一种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这些“分包”,是被法律禁止的。

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则是由于招标人负有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因此,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一般是支付担保。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多种,一般包括: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2)保兑支票;3)银行汇票;4)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5)现金;6)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通常使用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即由招标人、中标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和有关国际惯例,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证书。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可以是担保公司或其资信获得认可的保证人。履约保函又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除了保证以外,中标人以支票、汇票、存款单为质押,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也很常见。如果工程规模较小,、中标人甚至可以以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同时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货物款支付担保

3)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l0‰以下的罚款。

另外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