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
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在加入协议时要提交一份清单,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以外的实体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购买等。
3)采购限额。《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
(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
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协议》第3条规定,各国对国外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对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也不低于对任何其他一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政府采购协议》第5条详细规定了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保证这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有充足的外汇,发展国内工业,农业和落后地区家庭手工业和其他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协议》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技术援助、抵偿和审议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第17条规定协议成员国应该鼓励本国实体公开本国采购政策受理非成员国的投标的条件,采购要求和诉讼的条件,保证程序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