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留置与定金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主合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业银行业务中一般极少采用留置与定金作为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