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侵权之债有:
u 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谁产生,谁担责。
u 高空坠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担责——可追偿。
u 高空坠物——难以确定侵权人——不能证明无责——推定责任。
u 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可追偿。
u 倒塌——第三人原因造成——第三人担责。
3、无因管理之债:(有管理、无法定无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法律义务,无委托——代为事务——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