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要追究法律责任。

知识点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知识点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1.资质的认可 69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服务的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所谓“负责”,1、指中介机构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中介服务的结果,独立对其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指中介机构对其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业务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1.社会举报  7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举报受理   70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督促落实

知识点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1.社会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舆论监督 74条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知识点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7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知识点十、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规定(新增)

 6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