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视同销售建筑物,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投资入股为名,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方式取得报酬的,属于普通的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就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征税;
(5)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营业额:
1)抵押期间,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不动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征营业税;贷款期满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不动产归银行所有,此时应对借款人按销售不动产征税,营业额为借款人尚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和。
2)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就将不动产交与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租金抵作贷款利息,对借款人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如果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以不动产抵作欠款,则对借款人按销售不动产征税,营业额为其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
(6)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