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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建筑安全员管理实务科目辅导资料1

发表时间:2014/1/15 8:52: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2014年安全员考试,小编整理了安全员辅导资料供大家参考,预祝各位考生安全员考试顺利!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安排用于配备拉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则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则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比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生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1、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13、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位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7、凡改变工种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的安全教育。

18、《北京市安全条例》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工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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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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