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掌握)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四、延期纳税(了解)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不能按期纳税,可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纳税并提供相关资料;
2.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但最长不超过货物放行日起6个月,6个月内纳税不收滞纳金,6个月后纳税,收0.5‰/每天滞纳金。
五、加工贸易缓税利息(掌握)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部退还。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补征税款加征缓税利息
(一)规定
1.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2.实行实转的保税货物,若缓税利息大于台账保证金利息,由海关开具两份缴款书,将不足部分单开海关缴款书,企业另行支付。
(二)计息期限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若涉及到多本合同的,并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
3.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日期的之日(若核销日期为空,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违规内销的,还应该根据规定征收滞纳金。
4.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内销需征收缓税利息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计算公式
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活期存款储蓄年利息率/360
六、强制执行(掌握)
(一)强制扣缴:海关自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从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强制划拨应纳税款及滞纳金至中央国库。
(二)变价抵缴:指银行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以强制扣缴,依法变卖未放行货物或依法变卖其他货物、财产,所得款以抵缴税款(含滞纳金)。
七、缴纳税费责任(了解)
以纳税人名义报关(直接代理)负连带责任;
1.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因报关企业违规造成少征、漏征税等)
以报关企业名义报关(间接代理)负相同责任。
2.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灭失:保管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纳税责任。合并、分立前,依法缴清税款;
3.欠税的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合并时未清,由合并后法人承担;
分立时未清,分立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4.减免税、保税货物有合并、分立情形,按规定办理。
5.减免税、保税货物有撤销、解散、破产等,依法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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