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对于出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的执行优先于出口税率。
2.海关对各类减免税货物均进行后续管理。
3.远洋渔业企业必须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方能享受国家特定减免税政策。
4.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特定减免税货物征税放行后,进口单位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再受理,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5.享受重大技术装备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
6.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税款的方式主要有柜台支付和网上支付两种。
7.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8.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仍需缴纳滞纳金。
9.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
10.因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于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没有引起境内物质资源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物品范畴,故不列入海关统计,也不实施单项统计。
11.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境外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12.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列人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税款起征点的,列入海关统计。
13.对于部分不列人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行单项统计,即统计数值不列入国家进出货物贸易统计的总值。
14.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15.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在向海关缴付保证金后,货物由海关先予放行。
16.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
17.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仍优先于“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
18.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申请,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19.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权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因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可免予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20.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