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公约》和有关的法律原则,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得到全部、部分或者如期履行,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和范围内,免除其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如特定标的物灭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地或者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同时当事人无需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公约》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另外,各国国内法一般都规定,一方要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应当就不可抗力事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我国,有关的证明文件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外方大多由当地的商会或者登记注册的公证行出具。
三、仲裁(Arbitratio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交易双方发生争议,通常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就可能导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即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所谓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当今世界一国的法院裁决在另一国的承认和执行往往遇到较多的困难,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署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故目前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它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二是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三是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这三个方面的作用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
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仲裁案件的基础,具有独立性,即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而影响其效力。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执行,而不能就同一问题再诉诸法院。一般来说,只有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有程序性问题,才可以要求法院对仲裁予以审查,法院一般也不审查仲裁的实体问题。
第九节 进出口业务的主要单证
掌握一下几点:
1、单证的分类
进出口业务中涉及许多单证,总的来说包括三大类,一类是金融单证,主要为信用证、汇票、支票和本票;另一类为商业单证,主要有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还有一类是主要用于政府管制的单证,包括许可证、原产地证明、商检证书等。
2、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
装箱单也称包装单、花色码单、码单,是用以说明货物包装细节的清单。
3、提单(Bill of Lading,B/L)

(2)提单的分类





4、海上货运单(Sea waybill/Ocean WaybilI)
海运单的性质及作用
第一,海运单是承运人和发货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第二,海运单是出运货物的收据。不同于海运提单的是,海运单不可转让也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也不凭海运单而是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海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由于海运单提货方便,费用节省,便于防止假单据欺诈,而且利于EDI的使用,海运单的使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大。但是目前海运提单仍然是最主要的海运单据。
5、装货单(Shipping 0rder,S/0)
装货单俗称下货纸,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提出的托运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的、凭以命令船长收货装运的凭据。在我国,船公司在接受托运申请,确定出口货物配装的船舶和受载期后,根据托运单签发装货单,并在托运单上注明将装载船舶的名称、装货单顺序编号,递交托运人。托运人凭其连同有关货物的其他单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物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交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装运货物,因此装货单又称“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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