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件调查

3.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3)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4)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
(一) 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 特征
1、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 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 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
4、 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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