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重点)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46页,记忆“仓储面积”)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万平方米。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保税物流中心的文件。
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标牌。
(2)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物流中心的条件如下(参见教材146页,重点记忆“注册资本”)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企业申请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4、管理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4)经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海关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4)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制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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