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投资项目:i、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申报直属海关,
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i、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项目书地市以上政府发)
(2)利用外资项目:全部同上。
(3)科教用品项目:i持“主管部门批件”资格认定;ii核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iii
进口前凭手册、发票、箱单等换《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v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
(4)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批量进口——持省级以上民政或残联证明函向直属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残 疾 人——持民政部门批件提交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报关同一般进出口货物,但交证明、特殊情况下免证(某些企业或某类许可证,见上)。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单上“备案号”项目,必须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1、监管年限期满:申请;核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2、监管期限内:
① 销售转让:书面申请;核准;缴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受让方同为享受减免税企业时,受让方先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后货物结转。
② 退运出境:退运申报出境地海关;核准;出境后,出境地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持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③ 放弃货物:申请;核准;海关拍卖,缴款国库并签发收据;凭此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④ 破产清算:申请;核准;纳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拍卖清算。
属许可证管理而未领证进口者,凭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进口许可证”。
⑤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货物未满监管年限要求解除监管的,照章纳税并提交必要的“进口许可证”。
(四)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罪。(未经许可、逃避监管、不补税款)
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异同
|
项目
|
异同点
|
特定减免税
|
保税
|
|
特定的条件
|
异
|
单边进口的三特货物
|
<
(责任编辑:xll) 编辑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