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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基础阶段预习讲义十

发表时间:2011/11/10 10:36: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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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

(1)存放货物的范围

 

 

(2)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业务范围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

 

 

(3)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条件如下: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l000万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⑤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4.管理

(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2)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A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l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l年。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l年。

(4)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中心

 

 

境外

 

 

2.中心境内

(1)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

(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A.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B.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五、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保税物流园区业务范围

 

 

3.管理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禁止事项

①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②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③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2)企业管理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3)物流管理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4)特殊情况处理(略)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详见汇总表)

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简介

1.含义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2.功能

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功能,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3.管理

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港区具备目前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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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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