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①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 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 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4) 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5) 商业秘密的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具体列明需要保护的内容。
2、 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
(1) 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初审
受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对申请书及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正。
(2) 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
(3) 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4、 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掌握)
海关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三) 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1、 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1) 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4)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2、 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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