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①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②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③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④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海关稽查的处理 (掌握)
1、经海关稽查,

2、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1、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2、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3、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
(七)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掌握)
1、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了解)
1、担保人的资格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对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它(他)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使拥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