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A、指定机构手工或电子签发;
B、格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C、证书印章与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引模相符。
D、有效期1年;
(2)《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国提交,第三方转运时,延长至6个月,FOB≤200美元免交。
(3)CEPA 的原产地证明书
香港签发机构:香港工贸易署、香港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澳门签发机构:澳门经济局
(4) “特别关税优惠待遇”原产地证明书有效期180天,文字为英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A.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B.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C.对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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