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一)报检范围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2.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
(一)报检范围
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自2008年4月1日起,出境竹藤草柳制品应来自注册登记企业,并坚持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据外,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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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