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判定的方式采取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 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二)动植物检疫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1)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5)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物品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三)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四)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和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五)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七)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鉴定
1、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八)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一)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二)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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