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自2002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一条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