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检查
(1)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七个阶段: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后续监管。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五个阶段: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检查档案管理。
(3)风险处置纠正
风险处置纠正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4.风险评级
(三)银行监管的规则
1.银行监管法规体系
在我国,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划分,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是法律框架的最基本组成部分,效力等级最高。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各种有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低于法律,根据法律所制定。
规章是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按风险类别划分,风险管理相关领域主要监管规章制度和监管指引如下:
(1)信用风险管理领域。以《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相关文件构成的制度框架,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
(2)市场风险管理领域。市场风险管理领域制度建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3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中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将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市场风险的主要依据。
(3)操作风险管理领域。关于操作风险管理领域的相关指引处于不断建设完善之中。目前,银监会已发布的主要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文件,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管理要求。
(4)其他风险管理领域。相关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等,以逐步加强和引导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除上述法规外,在我国还有行业自律性规范、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国际金融条约四个部分作为法律框架的有效补充。
2.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订,在总结各国良好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类概括,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银行监管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要求或规范做法。
二、市场约束
(一)市场约束与信息报露
1.市场约束机制和各参与方的作用
(1)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机制就是通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经营管理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得到及时、可靠的信息,以对银行业及内在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奖励有效管理风险、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惩戒风险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银行等方式,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2)市场约束参与方及其作用
①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市场约束的核心,其作用在于: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实施惩戒,即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导其他市场参与者改进做法,强化监督;四是建立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约束机制最终发挥作用。
②公众存款人。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负债来源之一,公众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表现在存款人可以进行选择,通过提取存款或把存款转入其他银行,增加单家银行的竞争压力。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必然要照顾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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