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款的审查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面谈记录以及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审查人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需安排其他贷款调查人进行核实或重新调查。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依据商业助学贷款办法及相关规定,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商业助学贷款的合规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借款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
(3)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4)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5)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6)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7)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高校在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人员填写“个人贷款开立账户通知书”“贷转存凭证”,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上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单据一起提交会计岗位进行账务处理。其他贷款资料直接移交档案管理岗整理、保管。
贷款发放人根据贷款审批意见确定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或打印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贷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贷款的发放
业务部门在确定放贷前有关审核无误后,进行开户放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核、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学费和生活费划到不同的账户上,借款人也就是学生本人直接能接触到的是其中的生活费贷款。
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台账数据。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其流程如下:
(1)填写合同。贷款发放人应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签订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在填写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禁止涂改;
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审核合同。
(3)签订合同。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
在签订“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①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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