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风险报告的路径和频度
根据国际先进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实践,市场风险报告的路径和频度通常为:
(1)在正常市场条件下,通常每周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在市场剧烈波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实时报告,但主要通过信息系统直接传递。
(2)后台和前台所需的头寸报告,应当每日提供,并完好打印、存档、保管。
(3)风险价值(VaR)和风险限额报告必须在每日交易结束之后尽快完成。
(4)应高级管理层或决策部门的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有能力随时提供各种满足特定需要的风险分析报告,以辅助决策。
三、市场风险控制
(一)限额管理: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将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规模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使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限额管理正是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常用的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
(1)交易限额(Limits Oll Gross or Net Positions)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总头寸限额对特定交易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分别加以限制;净头寸限额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在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将这两种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2)风险限额是指对基于量化方法计算出的市场风险参数来设定限额。例如,对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出的风险价值设定的风险价值限额。(VaRLimits)。
(3)止损限额(Stop—Loss Limits)是指所允许的最大损失额。通常,当某个头寸的累计损失达到或接近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对冲交易或立。即变现。止损限额适用于一日、一周或一个月等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失。
(二)风险对冲: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冲,即当原风险敞口出现亏损时,新风险敞口产生盈利,并适当抵补亏损。
(三)经济资本配置: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
(1)自上而下法通常用于制订市场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商业银行可根据前期业务部门、交易员或交易产品的VaR占市场风险整体VaR的比例,在当期将经济资本(市场风险经济资本的计算可参照下节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原理)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到对应业务部门、交易员或交易产品。根据投资组合原理,由于投资组合的整体VaR小于其所包含的每个单体VaR之和,因此,计算经济资本分配比例时应当对单体VaR进行适当的技术调整。
(2)自下而上法通常用于当期绩效考核。商业银行可根据各业务部门、交易员或交易产品的实际风险状况分别计算其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然后自下而上逐级累积。同样根据投资组合原理,累积所得的整体层面的经济资本应小于各单个经济资本的简单加总。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定期分析比对上述两种方法分解经济资本时存在的差异,对经济资本配置的合理性进行有效评估,及时发现高风险低收益的不良业务部门、交易员或交易产品,同时严格限制高风险业务的经济资本配置,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配置到能够创造最优风险一收益率的业务部门、交易员和交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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