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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专业阶段《审计》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

发表时间:2010/9/17 11:3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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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虛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低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1)被告有四个:(教材P37倒数第1段;P38第1、2、3段)
①丁公司;
②乙出资人;
③ABC会计师事务所;
④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理由:
①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教材P39)
②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戊供应商合理信赖或者使用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实报告,与丁公司进行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应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教材P37)
③依据《司法解释》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实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教材P39)
(3)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教材P39第3段)
依据《司法解释》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②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③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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