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交税费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特定经营行为,要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各种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交纳之前,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就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具备以下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予以扣除。值得
注意的是,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仍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以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了销售货物的售价、税率以及税额等,购货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入货物已支付的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完税凭证。企业进口货物必须交纳增值税,其交纳的增值税在完税凭证上注明,进口货物交纳的增值税根据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依据。
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以此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企业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核算中,如果企业不能取得有关的扣税证明,则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税,其已支付的增值税只能记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1.科目设置
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
的增值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
2.一般纳税企业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从税务角度看,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外购物资支付的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下同);二是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三是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特点,一般纳税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一是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价与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3.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古旧图书等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购进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但按税法规定,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是指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者按收购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的成本;二是扣除的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4.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特点有:一是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三是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首先,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相应地,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其次,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另外,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采用三栏式账户。
5.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交纳增值税。对于税法上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从会计角度看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会计核算遵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当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
6.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购入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属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7.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来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二)消费税
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税基为销售额,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公式“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1.科目设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待扣的消费税。
2.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这里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不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时,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需要再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4.进出口产品的会计处理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人该进口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曰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这里的营业额是指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科目设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已交纳的营业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交的营业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营业税。
2.其他业务收入相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经营工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