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收管理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规定如下:
(一)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车购办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保存有关复印件。
(二)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四)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实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报核缴。即由纳税人向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证明,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向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2)集中征收缴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它适用于实行集中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缴纳和经批准实行代理制经销商的缴纳。二是由税务机关集中报缴税款。即在纳税人向实行集中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税务机关填写汇总缴款书,将税款集中缴人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它通用于税源分散、税额较少、税务部门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的地区。
(3)代征、代扣、代收。即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征收或纳税人依法受托征收税款。
2.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及委托银行代收、银行划转等方式。
(2)完税凭证及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凭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种税票,即纳税人以现金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完税凭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六)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1.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2.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以及完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退税款的计算。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毎满一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纳税款额退税;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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