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九章(7)

发表时间:2012/7/27 13:30: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使此项解除权,除了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外,还必须要求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才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2)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是迟廷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原则上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必须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然考虑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这个结果,因此迟延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5.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的。除上述四种原因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此类规定很多,如《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三十一条、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三条、二百,四十八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九条、二百六十八条、三百零八条、三百三十七条、四百一十条等都涉及法律规定的解除问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个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也就解除问题作了特别规定。现就其中主要的几种情况作说明: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基于承揽合同特殊性赋予定作人的权利。定作人解除合同时,不需要说明理由,但是如果承揽人并无过错,则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2)茌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生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窆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亍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霓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基于委托合同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别信任关系而赋予的一种权利。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对方虽有异议,但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一)法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木得抵销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这项要件的规定是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抵销为前提的,因此,如果在只是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下,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原则上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来到期的侣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因为期限利益原则上属于债务人。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歹而产生的债务。(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白债务等。(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本条规定的抵销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

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昀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4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