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商价格
协商价格,简称“议价”,它是指买卖双方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定期共同协商,确定出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作为计价标准。成功的协商价格依赖于两个条件:(1)要有一个某种形式的外部市场,两个部门的经理可以自由地选择接受或是拒绝某一价格。如果根本没有可能从外部取得或销售中间产品,就会使一方处于垄断状态,这样的价格不是协商价格,而是垄断价格;(2)当价格协商的双方发生矛盾不能自行解决,或双方谈判可能导致企业非最优决策时,企业的高一级管理阶层要进行必要的干预,当然这种干预是有限的、得体的,不能使整个谈判变成上级领导裁决一切问题。
协商价格的上限是市价,下限是单位变动成本,具体价格应由买卖双方在其上下限范围内协商议定,这是由于:(1)外部售价一般包括销售费、广告费及运输费等,这是内部转移价格中所不包含的,因而内部转移价格会低于外部售价;(2)内部转移的中间产品一般数量较大,故单位成本较低;(3)售出单位大多拥有剩余生产能力,因而议价只需略高于单位变动成本就行。
采用协商价格的缺陷是: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时间,当买卖双方的负责人协商相持不下时,往往需要企业高层领导进行裁定。这样就丧失了分权管理的初衷,也很难发挥激励责任单位的作用。
(三)双重价格
双重价格是由买卖双方分别采用不同的内部转移价格作为计价的基础。如对产品(半成品)的“出售”部门,可按协商的市场价格计价;而对“购买”部门,则按“出售”部门的单位变动成本计价;其差额由会计部门进行调整。西方国家采用的双重价格通常有两种形式:(1)双重市场价格。即当某种产品或劳务在市场上出现几种不同价格时,买方采用最低的市价,卖方则采用最高的市价。(2)双重转移价格。即卖方按市价或协议价作为计价基础,而买方则按卖方的单位变动成本作为计价基础。
采用双重价格的好处是;既可较好地满足买卖双方不同的需要,也便于激励双方在生产经营上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以“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是制定转移价格的最简单方法。由于成本的概念不同,以“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也有多种不同形式,它们对转移价格的制定、业绩评价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1.标准成本法。即以各中间产品的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成本中心产品(半成品)或劳务的转移,其最大优点是能将管理和核算工作结合起来。由于标准成本在制定时就已排除无效率的耗费,因此,以标准成本作为转移价格能促进企业内买卖双方改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其缺点是不一定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如中间产品标准成本为30元,单位变动成本24元,卖方有闲置生产能力,当买方只能接受26元以下的内部转移价格时,此法不能促成内部交易,从而使企业整体丧失一部分利益。
2.标准成本加成法。即根据产品(半成品)或劳务的标准成本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作为计价基础。当转移产品(半成品)或劳务涉及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时,可以将标准成本加利润作为转移价格,以分清双方责任。但利润的确定,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
3.标准变动成本。它是以产品(半成品)或劳务的标准变动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符合成本习性,能够明确揭示成本与产量的关系,便于考核各责任中心的业绩,也利于经营决策。不足之处是产品(半成品)或劳务中不包含固定成本,不能鼓励企业内卖方进行技术革新,也不利于长期投资项目的决策。
相关资料:
更多关注:注册会计师报名 <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