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相关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乖J益
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确定下列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利益是否会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1.除前述涉及人员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或其其他近亲属;
2.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关系密切的人员。
这些利益是否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取决于下列因素:
l.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营运结构和上下级关系;
2.相关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所有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存在这种个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项目组:
2.不允许该项目组成员参与任何有关该审计业务的重大决策;
3.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工作。
(十三)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其他近亲属、员工及其其他近亲属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例如,通过继承、馈赠或合并产生的),而根据规定不允许拥有这些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或解除业务约定;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其他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该人员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或者将该项目成员调离项目组;
3.如果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其他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尽快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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