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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训练习题(一)

发表时间:2020/3/12 16:29: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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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B.支票无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B

【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收款人名称

【答案】B

【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5】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B.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C.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D.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汇票和银行本票不能授权补记。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不影响汇票的效力;(4)选项D: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答案】AC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导致票据无效;(2)选项B:“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不影响汇票的效力;(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A.汇票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合同专用章不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11】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1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13】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14】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只要丙公司能够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而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1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16】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17】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除了出质人签章之外,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1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

A.委托收款背书

B.有偿转让背书

C.再质押背书

D.无偿转让背书

【答案】BCD

【解析】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包括有偿转让背书和无偿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1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20】下列关于商业汇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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