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工费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这是税法对受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必须如实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这样才能既保证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淮确地计算出来,也使受托方按加工费得以正确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关于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巳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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