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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十二章(8)

发表时间:2012/8/14 14:10: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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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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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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