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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六章(1)

发表时间:2012/1/17 13:08: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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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以多种方式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对债务关系的保护,是维系商品交换正常进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性因素。保证债务关系正常实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是任何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或对债务有争议时,通过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以保障债的确认与履行。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于其已无足够的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其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主动还债,或允许债权人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债权,那么先获偿还或先得执行的债权人可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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