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有法律允许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业资格的成员,都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职务。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实际能力,而且由于目前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所限,一时也不需要那么多的管理人。为解决这一矛盾,《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择优确定编人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棍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第一,随机方式。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轮候等形式。第二,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人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第三,接受推荐的方式。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裔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人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通常,金融监管部门推荐的管理人往往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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