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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二章(2)

发表时间:2011/11/11 14:47: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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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P54)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选项BC: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选项D: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题2·单选题】甲、乙、丙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按4∶4∶2的比例分配损益

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

C、按3∶3∶4的比例分配损益

D、利润按3∶3∶4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丙承担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其损益分配比例由合伙协议自由约定,与出资比例无关;(2)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54)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答案】A

【解析】(1)选项A: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选项C: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选项D:合伙企业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54)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综合题)

【相关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55)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1】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解释2】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等理由拒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2001年)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P56)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1·多选题】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B: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例题2·单选题】某合伙企业欠甲到期借款3万元,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万元;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一批产品,应付货款5万元。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可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相抵销,甲无需再向合伙企业偿付货款

B、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2万元

C、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3万元

D、甲所欠合伙企业之债务与该合伙企业及乙所欠其债务之间均不能抵销

【答案】B

9、入伙(P57)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退伙(P58)

【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退伙。

【解释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释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1】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解释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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