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根据当事人等案件要素的不同,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方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因为担任仲裁员的都是分专业,由当事人选择的专家)、灵活性(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选择)、保密性(仲裁不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等特点。
(二)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投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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