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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发表时间:2015/10/16 16:41: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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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1.单选题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B.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

C.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

D.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答案】C

【解析】(1)选项A: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故非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2)选项B: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①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②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③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④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3)选项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建议。

第六十六课时 第十二章第一节 【知识点】外商直接投资法律P467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的是( )。

A.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转让重大财产

C.分配利润

D.进行重大投资

【答案】C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利润分配,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知识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P377)

第54课时 第十章第一节 知识点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常考考点)(一)一般规定(记忆)【讲义内容原题】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人民法院将该案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属于( )。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创新市场

C.相关时间市场

D.相关技术市场

【答案】A

【解析】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中商品维度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地域维度是“中国”。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28)

第六十一课时 第十一章 第一节 知识点三:相关市场界定(常考考点)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及维度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等三个维度。

大部分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市场只需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

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

A发行人

B.承销人

C.实际控制人

D.保荐人

【答案】A

【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P249)

第四十课时 第七章 第六节 知识点一:虚假陈述行为 3.民事责任【讲义内容原题】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仓单

B.基金份额

C.应收账款

D.股票

【答案】A

【知识点】质权(P60)

【解析】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二课时 第三章 第五节 知识点三:质权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甲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7%股份之后又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陆续增持乙公司5%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时点分别是( )。

A.其持乙公司股份5%和10%时

B.其持乙公司股份5%和7%时

C.其持乙公司股份7%和12%时

D.其持乙公司股份7%和10%时

【答案】D

【解析】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就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此后,该投资者的股份发生增减变化,如果该变化使得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整数倍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那么本题中的披露时点为7%和10%。

第三十九课时 第七章 第五节 【知识点二】持股权益披露(P234)

(一)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

①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到5%报告公告+ 该期限内不得买卖)

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已到5%,每变5%——报告公告 + 该期限内不得买卖)

③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此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也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协议转让同上规定)

7.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订立合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第十六课时 第四章 第四节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规则(P72)【讲义内容原题】(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知悉后表示反对,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出质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无效

【答案】D

【解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课时 第五章 第二节 【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P122)【讲义内容原题】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 向外转让(约定 —— 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向内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 向外转让时——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两个条件:1.无其他约定限制;2.同等条件下

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

B.经常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

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

【答案】B

【解析】(1)选项AD: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2)选项B: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3)选项C: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第六十八课时 第十二章 第三节 【知识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P488、490)(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提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五)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1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权人提取对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消灭

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答案】B

【解析】(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选项B: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选项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4)选项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第十九课时 第四章 第七节 【知识点】【讲义内容原题】提存(P87)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轮换考点)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C.未成年人债权人的监护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尚未确定新的监护人

D.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2)选项C: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第七课时 第二章 第三节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P30、31)知识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常考点)(重点)1.中止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不确定状态)

2.中止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法律效力

中止后——暂停计算

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12.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作记载的,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第五十二课时 第九章 第二节【知识点】汇票的具体制度(P343)6.委托收款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的含义。

(2)委托收款背书的款式。

必须加上“委托收款”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不可转让背书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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