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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二章(1)

发表时间:2012/5/22 14:31: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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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埋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壁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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