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还具体规定了税的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基本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以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两个附表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附报资料: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④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⑤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⑥收购我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3.对确实不具备复印条件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不报运输发票复印件。
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5.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所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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