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管理基金财产的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因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些条件是:(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埋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瓤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并向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证券领域投资,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托管基金财产的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取得基金托譬资格,.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条件是:(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睾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舫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l(7)有完善的内部稽桉监控制度.和风险拉锏制度;(8)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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