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资产类型、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进行组合。
(2)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在对某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如企业缺乏这方面的数据或经验不足,则应当尽量采用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资产组合的经验数据,并作必要调整。企业应当对预计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设进行定期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损失预计数和实际发生数之间的差异。
3.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合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人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应当采用类似的方法确认减值损失。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县,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另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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