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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四章(5)

发表时间:2012/5/30 13:38: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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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票的转让 、

1.股票转让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倒外。具体限制如下:

(1)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 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粟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股票质押的限制。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股票转让的方式

(l)记名股票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央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a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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