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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十二章(7)

发表时间:2012/8/14 14:01: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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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1.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收入达到比例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上述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1.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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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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