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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精选讲义第五章(1)

发表时间:2012/3/20 10:37: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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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胜任能力

会员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会员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会员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会员在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一个合格的会员,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如果会员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

专业服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持续职业发展能够使会员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使其能够胜任特定业务环境中的工作。

(二)应有的关注

应有的关注,要求会员勤勉尽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审计过程中,会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同时,会员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在适当情况下,会员应当使客户、雇佣单位和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五、保密

会员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会员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一旦涉密信息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会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泄露任何客户的涉密信息。

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避免出现下列行为:

1.除非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允许或要求,在未经适当且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直系亲属、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或父母(含岳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近亲属是指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近亲属。

另外,会员应当对其预期的客户或雇佣单位的信息予以保密。在终止与客户或雇佣单位的关系之后,会员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如果变更雇佣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任何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得的涉密信息。会员应当明确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雇佣单位内部保密的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下级员工以及为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原则。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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