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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2)

发表时间:2012/6/28 14:16: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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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股票发行的核准是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蚕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其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即可进入股票发行程序。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于2006年5月17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5月18日实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的公司。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发行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尽相同。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价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①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咏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③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⑤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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