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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九章(4)

发表时间:2012/7/24 14:51: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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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体现为:(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入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四)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铛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五)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赞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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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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