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托管基金财产的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取得基金托譬资格,.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条件是:(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睾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舫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l(7)有完善的内部稽桉监控制度.和风险拉锏制度;(8)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目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前述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的行为也适用基金托
(责任编辑:xll)